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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 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 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9476.1元【医疗费108006.1元,住***。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7元减半收取2418元,由被告天津市骏沣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奕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