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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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可恩口腔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市科健齿科器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02民初475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强,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可恩口腔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德州市科健齿科器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淑心,经理。 原告***与被告德州可恩口腔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科健齿科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亚辉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毕经斌 书记员杨静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