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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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华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 格尔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格尔木振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格尔木振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格尔木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息507256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格尔木振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格尔木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5月28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330984.57(年利率6.525%),罚息99295.37元(利息的30%),以及从2019年5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的计算方式参照编号为青银(1001)行流贷字(2017)年第0001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525%,利率计算方式为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4.35%的基础上上浮50%,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上浮3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格尔木振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格尔木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507256.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格尔木振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格尔木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讼代理费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青海华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格尔木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61元,由被告格尔木振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华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