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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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大连观光夜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观光夜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8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大连观光夜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