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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绵阳天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鼎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948451.6元及利息(其中1565765.6元应当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0月1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382686元应当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4月1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鉴定费252743元,由四川鼎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天罗商贸有限公司各承担50%,即126371.5元,限被告绵阳天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鼎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鉴定费126371.5元; 三、被告***、***对绵阳天罗商贸有限公司下欠四川鼎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在绵阳天罗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时,在认缴资本未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鼎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绵阳天罗商贸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本诉案件受理费30417.5元,由原告四川鼎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5208元,被告绵阳天罗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5209.5元;反诉费11400元,由反诉原告绵阳天罗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