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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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雄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亿达昌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陕西亿达昌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雄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除第八条约定的单价双方未协商一致外,为有效协议; 二、由被告陕西雄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陕西亿达昌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1399元,并支付违约金93419.7元; 三、由被告***、***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陕西亿达昌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03元,由原告承担27803元,被告承担100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