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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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建德支付劳务款21034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1、以210344元为计算基数。2、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利率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准;自2019年8月20日后,利率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直至劳务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8元,减半收取2784元,由被告***、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