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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 清徐县同利达汽贸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太原市兴胜达汽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9673.49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1822.33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三、被告***赔偿原告***53018.76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四、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1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五、综上第一、二、三项,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应给付的赔偿款31495.82元,由原告***受偿26395.82元,被告***受偿5100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4元,由被告***负担597元,被告***2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