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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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宝应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23民初3898号 原告:宝应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应县宝应新城吾悦广场S1幢大商业501-514室。 法定代表人:杨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宝应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宝应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宝应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文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相艳妮 书记员 杨年洁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