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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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业茂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老河口市仙人渡自来水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业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借款本金900万元、罚息973716.89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6日起,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的罚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老河口市仙人渡自来水厂、***、***、***、***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认的债务在1000万元限额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分别以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老河口市仙人渡自来水厂、***、***、***、***、***、***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业茂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930元,减半收取为42465元,由被告湖北业茂科技有限公司、老河口市仙人渡自来水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