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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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 重庆帝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帝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956579.5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754467.2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2月27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以1956579.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8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帝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92.56元,由原告重庆帝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5271.85元,被告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20820.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