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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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货款2388844.2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325884.01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以1062960.21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89.59元,由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负担9981.68元,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负担23907.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