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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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潼湖镇建设石矿场 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潼湖鸿达石场 东莞市大朗欢喜建材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朗欢喜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397460.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7460.54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大朗欢喜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153.26元(保全费2507.3元,受理费3645.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大朗欢喜建材经营部负担30.8元,被告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12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