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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下营信用社
唐山大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唐山市华龙酒厂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0281民初2436号

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96587889H,住***。

法定代表人:吕继敏,该信用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大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335914154M,住***。

法定代表人:刘宏奇,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居民,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唐山市华龙酒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744344007,住***。

投资人:高来,该酒厂厂长。

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山大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市华龙酒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唐山大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负连带偿还责任;3、对被告唐山市华龙酒厂提供抵押的房地产具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唐山大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26日在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下营信用社借款9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4月22日,年利率7.83%,贷款方式:房地产抵押追加保证担保,由被告***、***提供个人担保,由被告唐山市华龙酒厂提供房产抵押。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唐山大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截止至2020年7月9日尚欠本金900万元及利息、罚息。抵押物坐落于遵化市西三里乡肖庄子村,所有权人为唐山市华龙酒厂,房产证号为遵房权证遵镇字第××号,土地证号为遵国用(2007)第109号。贷款到期后,经原告信贷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均称无力偿还贷款本息。为维护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法权益不受损失,保障集体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清偿以上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山大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前偿还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第一笔本金为45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2日以年利率7.83%计算,自2020年4月23日起以年利率11.745%计算利息及罚息,扣除已偿还的利息235366.39元;第二笔本金为45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以年利率7.83%计算,自2020年4月23日起以年利率11.745%计算利息及罚息,扣除已偿还的利息233921.25元。

二、被告***、***就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被告唐山市华龙酒厂所有的位于遵化市西三里乡肖庄子村的土地及房产【土地证号为遵国用(2007)第10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遵房权证遵镇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被告唐山市华龙酒厂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艳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铮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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