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4民初9927号 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庆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玲,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汉族,住***。 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锡庆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班印苗 |
| 裁判日期 | 2018-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