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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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南安市柳城恒康建材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南安市柳城恒康建材店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