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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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鸿鼎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三十里堡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三十里堡分公司、被告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大连鸿鼎热能技术有限公司1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大连鸿鼎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3,260元(原告已预付),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二被告共同负担部分,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