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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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华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15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至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44元,由原告四川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0元,被告四川华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