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龙强贸易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
龙达集团有限公司
龙口市和谐木业有限公司
长青建材产业(蓬莱)有限公司
龙口市龙达林业有限公司
龙口市龙达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东方大学城教师公寓3幢2单元201室(产权证号为廊坊市房权证廊开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09-2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