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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东方大学城教师公寓3幢2单元201室(产权证号为廊坊市房权证廊开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