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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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 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 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0,685.44元; 二、限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赔偿逾期利息(以货款690,685.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立案之日计算到款项全部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湖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27元,减半收取5,363.5元,由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