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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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882.56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