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可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 徐州天利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邳州鼎祥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可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涉案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包括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1月14日共计310224.28元,之后的利息以16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9.9%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有权就被告江苏可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邳州市东侧的房产【房产证号:XXX】、土地【国使用权证号:XXXX)号】在其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的范围内,享有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邳州鼎祥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天利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江苏可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江苏可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被告江苏可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邳州鼎祥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天利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