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安市中恒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市都江堰禄丰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市都江堰禄丰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市都江堰禄丰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成都市都江堰禄丰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提不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