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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吉维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睢宁县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睢宁县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与原告徐州吉维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3532275元的房屋总价签订(网签)案涉金都华府5号103室商品房销售合同。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睢宁县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1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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