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徐州吉维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睢宁县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睢宁县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与原告徐州吉维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3532275元的房屋总价签订(网签)案涉金都华府5号103室商品房销售合同。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睢宁县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