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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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行 四川省隆昌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文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四川省隆昌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文县分公司支付代偿款项8030.06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隆昌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文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