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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绿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
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09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罚息人民币37083.7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09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罚息人民币37083.7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09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罚息人民币43264.38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四、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55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585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罚息人民币36156.66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五、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60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罚息人民币30903.13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六、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739《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20934.38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七、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74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19538.76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八、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88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27812.81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九、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95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32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19140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十、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3028《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53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17611.46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十一、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315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7177.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十二、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315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罚息人民币27812.81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十三、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315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34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罚息人民币21014.13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十四、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人民币857000元。

上述一至十四项款项由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质押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一)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909096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涉案债权。

十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质押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二)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377819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涉案债权。

十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莫城环来泾路3号的不动产[苏(2016)常熟市不动产权第××号]后的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设定的最高额348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涉案债权。

十八、被告***、***、***、***对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本案所涉债务分别在最高额1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九、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苏州绿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别对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涉案全部付款义务在最高额1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十、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本案所涉债务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二十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就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质押的编号4200208197、4200209939、4200229341号合同项下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应收账款7857373.29元优先受偿编号为XCS-2017-1230-260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权。

二十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就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质押的编号4200227022、4200177689、4200175075、4200182559、4200198943、4200173006、4200218154号合同项下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应收账款5944854.86元优先受偿编号为XCS-2017-1230-288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权。

二十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就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质押的编号4200218152、4200218154、4200195430、4200209939号合同项下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应收账款4226740.22元优先受偿编号为XCS-2017-1230-2953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权。

二十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就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质押的编号4200180812、4200209939、4200203176号合同项下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应收账款5307053.45元优先受偿编号为XCS-2017-1230-315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57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96579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负担19元,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91560元,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苏州绿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76)

裁判日期 2019-04-02
发布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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