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2,532.00元(违约金计算从2019年7月1日截止到2020年5月31日)。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0元,由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