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平辽河蛟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梨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四平辽河蛟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共计51305.5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5日,以后的利息计算按合同约定利息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平辽河蛟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