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理宾川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大理宾川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编号为HT8430204035620190130001的《信粒贷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