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浩吉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岳阳市汇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相邻关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06执206号 岳阳市汇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浩吉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汇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浩吉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全案执行标的为损失金额23886114.1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42852元、鉴定费75000元、申请执行费91630元,共计24195596.18元。被执行人浩吉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7月17日通过代交人湖南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支付21675118.18元,剩余执行款2520478元被执行人以“云溪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6月3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浩吉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2520478元,因此,该2520478元被执行人不应重复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该异议案件已移送本院执行裁判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20年6月3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602破申2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岳阳市汇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2020年8月,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将上述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及2020)湘0602破申2号函送达本院,函告本院中止对岳阳市汇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汇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亦向本院申请不领取本案已经到位的执行款。 本院认为,该案除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已经被云溪区人民法院强制扣划的2520478元外,本案的剩余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到位,异议结果亦不影响被执行人已支付24195596.18元这一事实的成立,其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但是,因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汇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审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的执行款暂不能支付申请执行人,应提存至本院总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决定和移送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0)湘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2020)湘06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汇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浩吉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