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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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利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其利息226925元(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6月23日的利息);2020年6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756%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郴州市利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郴州市(郴房权证北湖字第××号)12套房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部分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99元,减半收取23949.5元,由被告***、***、郴州市利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