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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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秋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1003执403号 郴州市秋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慧勇: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秋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慧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是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制作的(2019)湘100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456017.6元(含执行费6640.65元)。现因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已强制执行完毕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秋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449376.95元。已缴纳执行费6640.65元。 本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