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金源讯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同辉电子有限公司 湖南鸿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深圳市金源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同辉电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鸿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0760元及违约金(以10076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鸿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5元,由被告深圳市金源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同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