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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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临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镇支行 临西县鑫泽轴承厂 河北宝鑫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杜新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临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镇支行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2,960元; 二、被告杜新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临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镇支行自2018年10月12日至履行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以借款8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62%计算); 三、被告河北宝鑫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两项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北临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杜新泽、河北宝鑫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