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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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分公司 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万合集团邯郸宇驰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4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为: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308431.94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自2014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292元,由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0元,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2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290元,由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0元,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2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