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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34472.3元、误工费5357.9元、护理费4853元、交通费320元,以上合计55003.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在交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282.32元(67285.52-55003.2);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21802.32元。 以上一、二、三项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1.92元,减半收取480.96元,由被告***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重新鉴定费1300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笔迹鉴定费26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已交纳,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2600元直接付给被告***。 如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款项可汇至本院。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莱州支行,户名:莱州市人民法院,账号:37001666980050006106。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