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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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50766.77元,并支付罚息和复利10716.02元(罚息和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5月30日,此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 三、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计6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