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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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皖0111执1029号 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或你单位)与安徽建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单位)自本令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如未按期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支付执行款相关事项信息 收款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濉溪路支行;账号:1022401021000240661011777 特别提示:付款至以上账户,必须注明付款单位、执行法官、执行案号等信息。 附:1报告财产令;2限制高消费令;3传票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