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环球旅行社 湖北省机械工业厅招待所 湖北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舒城万佛湖旅游管理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舒城万佛湖旅游管理实业有限公司门、船票款208010元; 二、被告***在5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舒城万佛湖旅游管理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附汇款账户:收款单位: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 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被告湖北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