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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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回购款项本金300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骄阳山水(江苏)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应承担的上述两项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骄阳山水(江苏)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名下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补偿款74389.5元。 六、驳回原告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89元,减半收取3609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094.5元,由原告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由被告***、骄阳山水(江苏)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094.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负担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