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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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102元,由原告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伍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须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节假日不顺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项直接汇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开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