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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102元,由原告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伍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须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节假日不顺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项直接汇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开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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