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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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吉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吉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货款3835801.2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835801.2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86元,减半收取187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43元,由被告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