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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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长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长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购房款799872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4.86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784.8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