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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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至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宜宾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成都至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190000元及利息(其计算方式为:以19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5元,由被告宜宾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