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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百年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分别从2015年12月1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代偿款1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代偿款100万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四川省百年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分别从2015年12月1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代偿款1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代偿款100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5.75%计算); 三、被告四川省百年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60000元,并支付担保费违约金(以60000元为基数,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担保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成都鼎润盛世贸易有限公司、源品汇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百年盛世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鼎润盛世贸易有限公司、源品汇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百年盛世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88元及公告法律文书所需的费用由被告四川省百年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鼎润盛世贸易有限公司、源品汇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