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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玥麟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3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玥麟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134,410.73元、商场服务费31,680元、推广费4,686元、电费1,747.57元、POS机使用费3,221.92元,共计175,746.22元,支付滞纳金4,935.97元,并以175,746.22元为基数,按每日0.03%标准支付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 三、被告上海玥麟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19,965元; 四、被告上海玥麟服饰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空置期租金损失违约金108,900元,该款项在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应当退还的保证金129,294元中予以冲抵; 五、被告上海玥麟服饰有限公司应向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复原费用99,047.13元,该款项以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应当退还的保证金余额20,394元抵扣后,被告上海玥麟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还应向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复原费用78,653.13元; 六、被告上海玥麟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5,500元、律师费18,700元; 七、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不向被告上海玥麟服饰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29,294元; 八、驳回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1元,由被告上海玥麟服饰有限公司负担7,792元,由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负担2,1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