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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郓城县人民医院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假肢费,假肢维修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88,232.1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郓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郓城支行,户名:郓城县人民法院,账号:16×××92,跨行行号:102475801006。注明:法院过付款)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假肢费,假肢维修费、交通费等共计30,849.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6元,由原告***承担1,204元,被告***承担2,682元,鉴定费1,4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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