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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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区支行 上海加麦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名阳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加麦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区支行贷款本金860万元,以及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8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 如被告上海加麦实业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区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民雷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屋为抵押物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与(2019)沪0115民初7056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付款义务合计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加麦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被告上海名阳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加麦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与(2019)沪0115民初7056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付款义务合计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名阳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加麦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00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7,560元,由被告上海加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名阳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