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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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怡鑫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龙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399999.97元,并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2%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中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00元,由原告***负担27236元,由被告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中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5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