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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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七天逸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清宝中宝商贸中心 北京宝中宝健康休闲俱乐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小关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北京七天逸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6月18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5月30日到期终止。 二、被告北京七天逸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清宝中宝商贸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逸园23号楼内除第三人北京市朝阳区孙瑞雪至尊宝宝幼儿园使用部分之外的房屋交还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小关街道办事处。 三、被告北京七天逸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小关街道办事处支付房屋使用费,使用费按照每年七十八万元的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将本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房屋全部返还原告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小关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均由七天酒店负担(小关街道已预交,七天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给小关街道)。测绘鉴定费13600元,均由七天酒店负担(已交纳),宝中宝中心交纳的鉴定费均由宝中宝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